黑龙江省供热条例关于报停的规定是什么?

编辑:自学文库 时间:2024年03月09日
根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供热单位可以对用户提供停热服务。
  具体规定如下:供热单位在实施停热前,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户。
  用户应向供热单位办理停热手续,提交申请并提供必要材料。
  供热单位在收到用户申请后,应及时办理停热手续。
  停热期间,供热单位应确保用户的供热设备安全、完好。
  停热期满,供热单位应及时恢复供热,并通知用户。
  用户需缴纳停热期间的基本热费,并补交供热费用。
  停热期间未缴费的用户,供热单位有权继续停热,直到费用清偿。
  以上是黑龙江省供热条例关于报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