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几条或几次?

编辑:自学文库 时间:2024年03月09日
根据我国《公益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广播电视广告经营单位通过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公益广告的数量要求如下:1. 国家级电视广播机构每天播出的公益广告时间占总播出时间的比例不得少于3%。
  2. 区域性电视广播机构每天播出的公益广告时间占总播出时间的比例不得少于2%。
  3. 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上的电视广告,公益广告播出时间应不得少于总广告播出时间的20%。
  4. 主持或播音主持人在广播电视广告中,有责任播出公益广告。
  以电视广告咨讯、热线、时代风尚、消费、娱乐节目、短信邮件活动等内容为主的广播电视广告,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总播出数量的50%。
  5. 以电视广告为主的市场调查、新闻补习等节目中不得播出广告。
  综上所述,根据《公益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公益广告的播出数量和时间要求在不同的媒体上会有所差异,但一般而言,公益广告的播出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数量的50%。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公益广告的公正性和广泛传播,倡导社会责任,推动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