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约的规定,受到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摄影作品、表演艺术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
这些作品可以是原创的或者经过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创作的。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这些作品不需要进行任何注册或申请即可自动受到版权保护。
作者可以享有独特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行、表演、展示和衍生等。
这些权利通常由版权持有人行使,并在公约加盟国家之间得到相互承认和保护。
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对象的范围非常广泛,它们体现了人类创造力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方面。
这些作品激励着艺术家、作家、音乐家等创作者,使他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投入更多精力和创造力,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
总之,伯尔尼公约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学、音乐、艺术、摄影、表演艺术和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这些作品的创作者享有特殊的版权保护,可以行使多种权利。
伯尔尼公约对于保护创作人的权益和鼓励文化创造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