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一般是通过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特殊程序,主要用于处理行政行为争议。 行政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向具有审查行政行为权限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的结果可以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 因此,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属于不同的争议解决途径,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相互转换或衔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