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处罚的日期和文号;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和方式;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享有的申诉、复议、诉讼等合法权益;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应当完成的整改事项和期限;对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诉、复议、诉讼途径;处罚决定的效力和履行义务。 这些内容的详细载明可以保证处罚的威力和合法性,同时也为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提供了依法申诉的途径和权益保护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