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2. 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等; 3. 行政行为的不当性,即列举行政行为违法、违规或不合理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4. 所要求的处理结果,即列明申请人希望行政机关进行的处理方式,如撤销行政行为、改变行政行为的效力等; 5. 附带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文件、照片、录音等,以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6. 签名日期,即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在撰写申请书时,申请人需要明确行政行为的不当性,并提供详实的事实证据加以证明。 同时,申请人还要明确所要求的处理结果,使行政机关在复议时明确知晓申请人的真实意图。 最后,申请人需要签署申请书以确保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