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决定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并且需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机关还可以决定暂停被复议的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的决定是最后的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