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释义第36条是什么?

编辑:自学文库 时间:2024年03月09日
根据《行政许可法释义》第36条,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一是行政机关的名称;二是行政许可的名称、种类和内容;三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四是作出决定的日期和文号;五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六是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期限、条件和依据法律权利义务以及申诉、诉讼权利的方法、期限和所在地;七是作出决定的人员签名和加盖印章。
   这个条款明确了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要素,保障了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许可决定书是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许可程序后的最终结果,应当明确许可事项的名称、种类和内容,同时要注明申请人的信息,保证了行政决定的针对性。
  此外,决定书还应当明确作出决定的日期和文号,便于追溯决定的合法性和效力。
  决定书还必须详细阐述作出决定的理由,为行政决定提供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决定书还应告知申请人相关许可期限、条件、法律权利义务以及申诉、诉讼权利的方法和期限等,以确保申请人获得足够的信息和保障。
  最后,决定书必须由作出决定的人员签字和加盖印章,确保行政决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许可法释义》第36条的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