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予以公告。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征收耕地,不得建设非农业建设项目,不得排除或者削弱耕地保护红线,严禁损坏或者改变基本农田的用途。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耕地转用审批管理制度,确保耕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经济稳定和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