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如果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享有直接利益并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通知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为其提供与利害关系有关的证据和论证的机会。 而如果第三人不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申请后撤回了申请,法院不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需要答辩的情况取决于他是否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如果他申请参加并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那么他需要进行答辩,提供证据、论证自己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