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履行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对已制定的法规进行解释和修改等。 这些机关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和体现了地方的利益和意愿。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确保了地方立法的民主性、权威性和合法性,保障了地方利益的维护和社会秩序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