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假借合同,如当事人虚构借贷事实以达到欺诈目的,将承担欺诈责任。
对于恶意磋商,如当事人以虚假或不当的方式进行磋商,导致对方受损,将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律上,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能要求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假借合同是指借贷双方达成的合同实际上和借贷无关,而是用来达到欺诈目的的一种手段。
比如,甲方和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但实际上甲方根本没有借给乙方任何钱。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虚构了借贷事实,其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将承担欺诈责任。
恶意磋商是指当事人在磋商过程中以虚假、过分苛刻或其他不当的方式进行磋商,导致对方利益受损。
磋商是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过程,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但如果一方以欺骗、压力等手段进行恶意磋商,导致对方在磋商中受到损失,该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无论是假借合同还是恶意磋商,都属于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
对于受损害方来说,他们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