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即违法行为的具体描述和依据;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调查过程;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处罚措施;处罚的期限和方式;附加的检索或复议申诉的渠道与期限;发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签发人和日期等。 这些内容都需要详细准确地载明在处罚决定书中,以便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了解自己的违法行为和相关处罚,并行使合法的维权和申诉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