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法院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答辩。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进行陈述并提出意见。 如果法院认为第三人的参与对案件审理有重要影响,可能会要求第三人进行答辩,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然而,是否需要第三人答辩主要由法院酌情决定,因此并非所有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都需进行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