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提供第三人所属机构或者所属组织的真实意思表示时,或者当事人请求第三人出庭时,第三人必须出庭。 这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权益的实现。 第三人作为与行政案件有关的当事人,他的出庭可以提供与案情及纠纷解决有关的重要证据和法律意见,同时也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出庭是必要的,确保了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