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举例?

编辑:自学文库 时间:2024年03月09日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中的两个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有权要求违约方提供担保或者说明解决违约问题的能力。
  例如,A和B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A应向B交付1000台手机,并在交付前支付货款。
  如果A未能按时交付手机,则B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A提供担保或者解决违约问题的能力。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达到某种条件后,一方在对方未履行的情况下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义务。
  例如,A和B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约定B应提供货物,并在收到货款后交付。
  如果A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则B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停交付货物。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不安抗辩权为解决违约问题提供了一种补救措施,要求违约方提供担保或解决能力;而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在对方未履行情况下暂停自己的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