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违法事实及依据(包括违反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款)、所受处罚(罚款金额、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申诉、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然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包括一些其他事项,例如:违法行为的维持、恢复和清除的责任、违法行为的违法收益的没收处罚等。 这些事项需要另行通知或者在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中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