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例子?

编辑:自学文库 时间:2024年03月09日
不安抗辩权(right of insecurity)和先履行抗辩权(right of first performance)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存在不安全感或对对方的履行能力产生疑虑时,可以提出不履行或先行履行的权利。
  它们的区别在于不安抗辩权是一方担心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提出的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是一方相信对方无法履行合同,并主动先行履行的抗辩权。
  例如,甲与乙签订装修合同,约定乙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装修工作并支付甲一定的报酬。
  然而,在工期开始后不久,甲发现乙表现出无法按时完成工作的迹象,却有充足的理由怀疑乙的履行能力。
  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即通过解除合同或暂停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甲认为乙无法按时履行合同。
  相反,如果在同样的情况下,甲虽然担心乙的履行能力,但出于对后续工作或其他原因的考虑,甲决定先行履行合同义务。
  此时,甲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即甲主动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如若乙确实无法履行,则甲有权追索赔偿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而言,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都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护一方利益的权利。
  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因为对方无法履行,而后者则是对方可能无法履行的预测,并主动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