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缴纳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如果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并申请听证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在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如果被处罚人未按时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加处逾期支付的罚款数额3%的滞纳金。 因此,一般情况下,被处罚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